2016年
0706 確認懷孕
0711 出血
0725 第一次產檢 SMA篩檢
0819 第一期唐氏症 妊娠高血壓篩檢
0910 第二次產檢
1012 第三次產檢 加驗C肝
1026 高層次超音波 施打流感疫苗
1122 第四次產檢 妊娠糖尿篩檢
1221 第五次產檢

2017年
0104 第六次產檢
0118 第七次產檢
0201 第八次產檢 乙型鏈球菌篩檢(陽性)
0209 第九次產檢 施打百日咳疫苗
0211 落紅check 被退貨
0212 自然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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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柯萬財
    柯萬財 2020/12/10 05:33

    妙法蓮華經常不輕菩薩品第二十



    爾時佛告得大勢菩薩摩訶薩:「汝今當知,若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持法華經者,若有惡口、罵詈誹謗,獲大罪報,如前所說,其所得功德,如向所說、眼耳鼻舌身意清淨。得大勢,乃往古昔,過無量無邊不可思議阿僧祇劫,有佛、名威音王如來、應供、正遍知、明行足、善逝世間解、無上士、調御丈夫、天人師、佛、世尊。劫名離衰,國名大成。其威音王佛,於彼世中,為天、人、阿修羅、說法,為求聲聞者、說應四諦法,度生老病死,究竟涅槃,為求辟支佛者、說應十二因緣法,為諸菩薩、因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說應六波羅蜜法,究竟佛慧。得大勢,是威音王佛、壽四十萬億那由他恒河沙劫,正法住世劫數、如一閻浮提微塵,像法住世劫數、如四天下微塵,其佛饒益眾生已,然後滅度。正法像法滅盡之後,於此國土、復有佛出,亦號威音王如來、應供、正遍知、明行足、善逝世間解、無上士、調御丈夫、天人師、佛、世尊。如是次第有二萬億佛,皆同一號。」



    「最初威音王如來、既已滅度,正法滅後,於像法中,增上慢比丘有大勢力。爾時有一菩薩比丘、名常不輕,得大勢以何因緣、名常不輕,是比丘、凡有所見,若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皆悉禮拜讚歎、而作是言:『我深敬汝等,不敢輕慢。所以者何。汝等皆行菩薩道,當得作佛。』而是比丘、不專讀誦經典,但行禮拜,乃至遠見四眾,亦復故往禮拜讚歎、而作是言:『我不敢輕於汝等,汝等皆當作佛。』四眾之中,有生瞋恚、心不淨者,惡口罵詈言:『是無智比丘、從何所來?自言我不輕汝,而與我等授記,當得作佛,我等不用如是虛妄授記。』如此經歷多年,常被罵詈,不生瞋恚,常作是言:『汝當作佛。』說是語時,眾人或以杖木瓦石而打擲之,避走遠住,猶高聲唱言:『我不敢輕於汝等,汝等皆當作佛。』以其常作是語故,增上慢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號之為常不輕。」



    「是比丘、臨欲終時,於虛空中,具聞威音王佛、先所說法華經二十千萬億偈,悉能受持,即得如上眼根清淨、耳鼻舌身意根清淨。得是六根清淨已,更增壽命二百萬億那由他歲,廣為人說是法華經。於時增上慢四眾,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輕賤是人、為作不輕名者,見其得大神通力、樂說辯力、大善寂力,聞其所說,皆信伏隨從。是菩薩復化千萬億眾,令住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命終之後,得值二千億佛,皆號日月燈明,於其法中、說是法華經,以是因緣,復值二千億佛,同號雲自在燈王,於此諸佛法中、受持讀誦,為諸四眾說此經典故,得是常眼清淨、耳鼻舌身意諸根清淨,於四眾中說法,心無所畏。」



    「得大勢,是常不輕菩薩摩訶薩、供養如是若干諸佛,恭敬、尊重、讚歎、種諸善根,於後復值千萬億佛,亦於諸佛法中、說是經典,功德成就,當得作佛。得大勢,於意云何,爾時常不輕菩薩、豈異人乎,則我身是。若我於宿世、不受持讀誦此經、為他人說者,不能疾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我於先佛所、受持讀誦此經、為人說故,疾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得大勢,彼時四眾、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以瞋恚意、輕賤我故,二百億劫、常不值佛,不聞法,不見僧,千劫於阿鼻地獄受大苦惱,畢是罪已,復遇常不輕菩薩,教化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得大勢,於汝意云何,爾時四眾常輕是菩薩者、豈異人乎,今此會中、跋陀婆羅等五百菩薩,師子月等五百比丘,尼思佛等、五百優婆塞,皆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不退轉者是。得大勢,當知是法華經,大饒益諸菩薩摩訶薩,能令至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是故諸菩薩摩訶薩、於如來滅後,常應受持、讀誦、解說、書寫是經。」



    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而說偈言:



    過去有佛, 號威音王, 神智無量, 將導一切,

    天人龍神、 所共供養。 是佛滅後, 法欲盡時,

    有一菩薩、 名常不輕。 時諸四眾、 計著於法。

    不輕菩薩、 往到其所,  而語之言, 我不輕汝,

    汝等行道, 皆當作佛。 諸人聞已, 輕毀罵詈,

    不輕菩薩, 能忍受之。 其罪畢已, 臨命終時,

    得聞此經, 六根清淨, 神通力故, 增益壽命,

    復為諸人,  廣說是經。 諸著法眾, 皆蒙菩薩,

    教化成就、 令住佛道。 不輕命終, 值無數佛,

    說是經故, 得無量福, 漸具功德, 疾成佛道。

    彼時不輕, 則我身是。 時四部眾、 著法之者,

    聞不輕言、 汝當作佛, 以是因緣, 值無數佛。

    此會菩薩、 五百之眾, 並及四部, 清信士女,

    今於我前,  聽法者是。 我於前世, 勸是諸人,

    聽受斯經, 第一之法。 開示教人, 令住涅槃,

    世世受持,  如是經典。 億億萬劫, 至不可議,

    時乃得聞,  是法華經。 億億萬劫,  至不可議,

    諸佛世尊、 時說是經。 是故行者、 於佛滅後,

    聞如是經, 勿生疑惑。 應當一心、 廣說此經,

    世世值佛, 疾成佛道。

  • 哈佛物理系曾文蘭
    哈佛物理系曾文蘭 2021/03/04 03:32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審易字第 201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01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宜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宜斌於民國107 年7 月22日18時10分
    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果菜市場內,因停車
    問題與告訴人楊雅淳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拉
    扯告訴人並毆打告訴人之頭部,致告訴人受有頭部挫傷併輕
    度眩暈、肢體多處挫擦傷之傷害等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
    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
    ,有撤回告訴狀可參(詳本院卷第53頁),揆諸前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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