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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法蓮華經常不輕菩薩品第二十 爾時佛告得大勢菩薩摩訶薩:「汝今當知,若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持法華經者,若有惡口、罵詈誹謗,獲大罪報,如前所說,其所得功德,如向所說、眼耳鼻舌身意清淨。得大勢,乃往古昔,過無量無邊不可思議阿僧祇劫,有佛、名威音王如來、應供、正遍知、明行足、善逝世間解、無上士、調御丈夫、天人師、佛、世尊。劫名離衰,國名大成。其威音王佛,於彼世中,為天、人、阿修羅、說法,為求聲聞者、說應四諦法,度生老病死,究竟涅槃,為求辟支佛者、說應十二因緣法,為諸菩薩、因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說應六波羅蜜法,究竟佛慧。得大勢,是威音王佛、壽四十萬億那由他恒河沙劫,正法住世劫數、如一閻浮提微塵,像法住世劫數、如四天下微塵,其佛饒益眾生已,然後滅度。正法像法滅盡之後,於此國土、復有佛出,亦號威音王如來、應供、正遍知、明行足、善逝世間解、無上士、調御丈夫、天人師、佛、世尊。如是次第有二萬億佛,皆同一號。」 「最初威音王如來、既已滅度,正法滅後,於像法中,增上慢比丘有大勢力。爾時有一菩薩比丘、名常不輕,得大勢以何因緣、名常不輕,是比丘、凡有所見,若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皆悉禮拜讚歎、而作是言:『我深敬汝等,不敢輕慢。所以者何。汝等皆行菩薩道,當得作佛。』而是比丘、不專讀誦經典,但行禮拜,乃至遠見四眾,亦復故往禮拜讚歎、而作是言:『我不敢輕於汝等,汝等皆當作佛。』四眾之中,有生瞋恚、心不淨者,惡口罵詈言:『是無智比丘、從何所來?自言我不輕汝,而與我等授記,當得作佛,我等不用如是虛妄授記。』如此經歷多年,常被罵詈,不生瞋恚,常作是言:『汝當作佛。』說是語時,眾人或以杖木瓦石而打擲之,避走遠住,猶高聲唱言:『我不敢輕於汝等,汝等皆當作佛。』以其常作是語故,增上慢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號之為常不輕。」 「是比丘、臨欲終時,於虛空中,具聞威音王佛、先所說法華經二十千萬億偈,悉能受持,即得如上眼根清淨、耳鼻舌身意根清淨。得是六根清淨已,更增壽命二百萬億那由他歲,廣為人說是法華經。於時增上慢四眾,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輕賤是人、為作不輕名者,見其得大神通力、樂說辯力、大善寂力,聞其所說,皆信伏隨從。是菩薩復化千萬億眾,令住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命終之後,得值二千億佛,皆號日月燈明,於其法中、說是法華經,以是因緣,復值二千億佛,同號雲自在燈王,於此諸佛法中、受持讀誦,為諸四眾說此經典故,得是常眼清淨、耳鼻舌身意諸根清淨,於四眾中說法,心無所畏。」 「得大勢,是常不輕菩薩摩訶薩、供養如是若干諸佛,恭敬、尊重、讚歎、種諸善根,於後復值千萬億佛,亦於諸佛法中、說是經典,功德成就,當得作佛。得大勢,於意云何,爾時常不輕菩薩、豈異人乎,則我身是。若我於宿世、不受持讀誦此經、為他人說者,不能疾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我於先佛所、受持讀誦此經、為人說故,疾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得大勢,彼時四眾、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以瞋恚意、輕賤我故,二百億劫、常不值佛,不聞法,不見僧,千劫於阿鼻地獄受大苦惱,畢是罪已,復遇常不輕菩薩,教化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得大勢,於汝意云何,爾時四眾常輕是菩薩者、豈異人乎,今此會中、跋陀婆羅等五百菩薩,師子月等五百比丘,尼思佛等、五百優婆塞,皆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不退轉者是。得大勢,當知是法華經,大饒益諸菩薩摩訶薩,能令至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是故諸菩薩摩訶薩、於如來滅後,常應受持、讀誦、解說、書寫是經。」 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而說偈言: 過去有佛, 號威音王, 神智無量, 將導一切, 天人龍神、 所共供養。 是佛滅後, 法欲盡時, 有一菩薩、 名常不輕。 時諸四眾、 計著於法。 不輕菩薩、 往到其所, 而語之言, 我不輕汝, 汝等行道, 皆當作佛。 諸人聞已, 輕毀罵詈, 不輕菩薩, 能忍受之。 其罪畢已, 臨命終時, 得聞此經, 六根清淨, 神通力故, 增益壽命, 復為諸人, 廣說是經。 諸著法眾, 皆蒙菩薩, 教化成就、 令住佛道。 不輕命終, 值無數佛, 說是經故, 得無量福, 漸具功德, 疾成佛道。 彼時不輕, 則我身是。 時四部眾、 著法之者, 聞不輕言、 汝當作佛, 以是因緣, 值無數佛。 此會菩薩、 五百之眾, 並及四部, 清信士女, 今於我前, 聽法者是。 我於前世, 勸是諸人, 聽受斯經, 第一之法。 開示教人, 令住涅槃, 世世受持, 如是經典。 億億萬劫, 至不可議, 時乃得聞, 是法華經。 億億萬劫, 至不可議, 諸佛世尊、 時說是經。 是故行者、 於佛滅後, 聞如是經, 勿生疑惑。 應當一心、 廣說此經, 世世值佛, 疾成佛道。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審易字第 201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01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宜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宜斌於民國107 年7 月22日18時10分 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果菜市場內,因停車 問題與告訴人楊雅淳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拉 扯告訴人並毆打告訴人之頭部,致告訴人受有頭部挫傷併輕 度眩暈、肢體多處挫擦傷之傷害等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 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 ,有撤回告訴狀可參(詳本院卷第53頁),揆諸前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妙法蓮華經常不輕菩薩品第二十
爾時佛告得大勢菩薩摩訶薩:「汝今當知,若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持法華經者,若有惡口、罵詈誹謗,獲大罪報,如前所說,其所得功德,如向所說、眼耳鼻舌身意清淨。得大勢,乃往古昔,過無量無邊不可思議阿僧祇劫,有佛、名威音王如來、應供、正遍知、明行足、善逝世間解、無上士、調御丈夫、天人師、佛、世尊。劫名離衰,國名大成。其威音王佛,於彼世中,為天、人、阿修羅、說法,為求聲聞者、說應四諦法,度生老病死,究竟涅槃,為求辟支佛者、說應十二因緣法,為諸菩薩、因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說應六波羅蜜法,究竟佛慧。得大勢,是威音王佛、壽四十萬億那由他恒河沙劫,正法住世劫數、如一閻浮提微塵,像法住世劫數、如四天下微塵,其佛饒益眾生已,然後滅度。正法像法滅盡之後,於此國土、復有佛出,亦號威音王如來、應供、正遍知、明行足、善逝世間解、無上士、調御丈夫、天人師、佛、世尊。如是次第有二萬億佛,皆同一號。」
「最初威音王如來、既已滅度,正法滅後,於像法中,增上慢比丘有大勢力。爾時有一菩薩比丘、名常不輕,得大勢以何因緣、名常不輕,是比丘、凡有所見,若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皆悉禮拜讚歎、而作是言:『我深敬汝等,不敢輕慢。所以者何。汝等皆行菩薩道,當得作佛。』而是比丘、不專讀誦經典,但行禮拜,乃至遠見四眾,亦復故往禮拜讚歎、而作是言:『我不敢輕於汝等,汝等皆當作佛。』四眾之中,有生瞋恚、心不淨者,惡口罵詈言:『是無智比丘、從何所來?自言我不輕汝,而與我等授記,當得作佛,我等不用如是虛妄授記。』如此經歷多年,常被罵詈,不生瞋恚,常作是言:『汝當作佛。』說是語時,眾人或以杖木瓦石而打擲之,避走遠住,猶高聲唱言:『我不敢輕於汝等,汝等皆當作佛。』以其常作是語故,增上慢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號之為常不輕。」
「是比丘、臨欲終時,於虛空中,具聞威音王佛、先所說法華經二十千萬億偈,悉能受持,即得如上眼根清淨、耳鼻舌身意根清淨。得是六根清淨已,更增壽命二百萬億那由他歲,廣為人說是法華經。於時增上慢四眾,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輕賤是人、為作不輕名者,見其得大神通力、樂說辯力、大善寂力,聞其所說,皆信伏隨從。是菩薩復化千萬億眾,令住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命終之後,得值二千億佛,皆號日月燈明,於其法中、說是法華經,以是因緣,復值二千億佛,同號雲自在燈王,於此諸佛法中、受持讀誦,為諸四眾說此經典故,得是常眼清淨、耳鼻舌身意諸根清淨,於四眾中說法,心無所畏。」
「得大勢,是常不輕菩薩摩訶薩、供養如是若干諸佛,恭敬、尊重、讚歎、種諸善根,於後復值千萬億佛,亦於諸佛法中、說是經典,功德成就,當得作佛。得大勢,於意云何,爾時常不輕菩薩、豈異人乎,則我身是。若我於宿世、不受持讀誦此經、為他人說者,不能疾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我於先佛所、受持讀誦此經、為人說故,疾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得大勢,彼時四眾、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以瞋恚意、輕賤我故,二百億劫、常不值佛,不聞法,不見僧,千劫於阿鼻地獄受大苦惱,畢是罪已,復遇常不輕菩薩,教化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得大勢,於汝意云何,爾時四眾常輕是菩薩者、豈異人乎,今此會中、跋陀婆羅等五百菩薩,師子月等五百比丘,尼思佛等、五百優婆塞,皆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不退轉者是。得大勢,當知是法華經,大饒益諸菩薩摩訶薩,能令至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是故諸菩薩摩訶薩、於如來滅後,常應受持、讀誦、解說、書寫是經。」
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而說偈言:
過去有佛, 號威音王, 神智無量, 將導一切,
天人龍神、 所共供養。 是佛滅後, 法欲盡時,
有一菩薩、 名常不輕。 時諸四眾、 計著於法。
不輕菩薩、 往到其所, 而語之言, 我不輕汝,
汝等行道, 皆當作佛。 諸人聞已, 輕毀罵詈,
不輕菩薩, 能忍受之。 其罪畢已, 臨命終時,
得聞此經, 六根清淨, 神通力故, 增益壽命,
復為諸人, 廣說是經。 諸著法眾, 皆蒙菩薩,
教化成就、 令住佛道。 不輕命終, 值無數佛,
說是經故, 得無量福, 漸具功德, 疾成佛道。
彼時不輕, 則我身是。 時四部眾、 著法之者,
聞不輕言、 汝當作佛, 以是因緣, 值無數佛。
此會菩薩、 五百之眾, 並及四部, 清信士女,
今於我前, 聽法者是。 我於前世, 勸是諸人,
聽受斯經, 第一之法。 開示教人, 令住涅槃,
世世受持, 如是經典。 億億萬劫, 至不可議,
時乃得聞, 是法華經。 億億萬劫, 至不可議,
諸佛世尊、 時說是經。 是故行者、 於佛滅後,
聞如是經, 勿生疑惑。 應當一心、 廣說此經,
世世值佛, 疾成佛道。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審易字第 201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01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宜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宜斌於民國107 年7 月22日18時10分
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果菜市場內,因停車
問題與告訴人楊雅淳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拉
扯告訴人並毆打告訴人之頭部,致告訴人受有頭部挫傷併輕
度眩暈、肢體多處挫擦傷之傷害等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
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
,有撤回告訴狀可參(詳本院卷第53頁),揆諸前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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